经过对我国法治建设、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的不断探索总结,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
他认为,学说是指逻辑上互相依赖的要素的组合体。该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
[43]时韦方质详练法理,又委其事于咸阳尉王守慎,又有经理之才,故《垂拱格》、《式》,议者称为详密。第一,作为法律知识或法律科学,在最为广泛的意义上使用,包括法律的研究与知识,与最广义理解的法律科学一词同义。法律不可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从我国国情出发,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刑法作出调整,以适应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他认为,天赋人权就是这样一个不言自明的普世公理,现代西方法律就是从这个公理出发,通过逻辑演绎而得出一系列的法则(定理),适用于任何事实情况。
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74]王利明认为:所谓法理,指的是民法的学说、理论。法治政府更为具体,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4)公民之间的互助关系。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体制转型期,受收入差距扩大、人口大规模流动、社会矛盾复杂多样、自然灾害频发以及国际犯罪活动等因素的影响,社会公共安全问题逐渐凸显。(4)在家庭生活领域,一方面以法律制度确立家庭生活的人身和财产等家庭婚姻法律秩序,另一方面应提炼和总结法律不能涵盖的家庭美德规范体系,制定相关家庭美德守则,并通过社区、社会组织、家庭的自我管理来推行实施。这包括深化部门、行业和基层组织的依法治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引导、约束和保护作用等。
摘要: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法治社会建设作出了系列重要部署,其整体布局包括法治社会的本体性建设和法治社会的关联性建设两大领域。从社会组织及其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看,这种基层民主管理关系具体体现为社会组织的内部成员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社会组织的领导管理机构、对社会组织内部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
②法治观念是自觉自愿守法的内在基础,能实现法的平稳和谐实施,也是法实施的最高境界。(2)社会治理法应规定社会治理的各种方式、方法,即社会治理机制法律规范。从价值取向而言,道德与法都在追求正义、和谐、自由、平等、秩序等,共同构建人类的有机秩序。⑥这需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等一系列工作来落实。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指出: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建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某些弊端。(2)政府对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引导关系。行政调解制度内含的柔性、协商因子是打造现代法治政府不可或缺的要素。这一系列重大举措共同构成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有机联系的整体战略格局。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革,党和国家提出了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首先,我国在顶层设计上是以法治作为治国方略,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而法治国家是一个整体性大概念,即是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大前提。
这里的政府是广义上的政府,即国家政权,包括所有的公权力机关,法治国家里边涉及与政府(国家政权)相对应的社会的法治化即法治社会。增强法治观念是使法治意识渗入社会成员心灵并发挥潜在约束作用的精神保障。
为此,社会治理需要系统性地开展,动员各方力量、针对各类社会事务,创新各种机制,运用不同方式,在多层次、多领域展开依法治理。从唯物辩证法哲学原理上讲,相互对应的基本范畴之间都存在着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政府与社会、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之间亦然。这些举措与法治社会建设关系紧密,能够引领和推进社会法治建设。(15)江必新教授指出,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概念并提时,法治国家是一个种概念,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之下的两个属概念。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批评、建议、检举、信访、控告等各种方式对政府的决策、决定及其实施等工作开展监督,督促政府合法、正确地履行社会治理职责。③社会核心价值观是对一国公民具有内在精神凝聚力的规范体系,是一国法律中的精神引导力量,对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具有重要的维系作用,是全社会积极守法的内在基础。
我国的社会事务协同共治是指由党委、政府、社会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开展社会治理活动并形成地位不同、各自发挥职能和作用的治理体制。法治社会仅指政党和其他社会共同体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法治化。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要求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使社会管理不再局限于政府职能,社会管理的主体由单一政府主体扩大为党委、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多元主体。⑩汪锦军:《合作治理的构建: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生成机制》,《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4期。
(三)法治社会与道德社会融通建设战略 法治社会与道德社会融通建设是基于法治与道德的紧密联系而提出的战略举措。在此过程中,会形成社会公众与政府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社会治理法也要对这一社会关系加以规范,明确规定社会公众的各种监督权利和政府接受监督的义务,并建立健全批评建议、举报、信访、申诉控告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制度来保障这一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
(2)在经济领域,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相融通的重要目的在于构建和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制度体系。有学者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社会成员所有价值观念中本质的、具有决定作用的价值内核,反映了我国社会成员基本的、长期稳定的价值取向与精神追求。(4)法治社会建设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12)袁曙宏、方世荣、黎军:《行政法律关系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页。(5)社会组织及公民之间的监督关系。
政府对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引导关系,是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与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产生的又一种特定社会关系。姜明安教授认为,法治国家包括整个国家权力的法治化。
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行政决策,必将形成与政府之间的参与关系,社会治理法要规定社会公众的参与权及其行使途径、依法有序参与的义务,并规定政府保障社会公众参与权的相关职责。在传统的单一政府管理社会模式下,社会公众只是受管理的对象,治理理论的兴起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变革提升了社会公众的地位,要求发挥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参与作用。
由于民生、公共安全等社会领域正是行政立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因此加强社会领域的行政立法既是法治政府的建设内容,也有力地推进了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一体建设有着深厚的理论根基。一体建设之一体,是指关系密切如同一个整体,指一个有机的或完整的整体,(19)因而一体建设是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来一并建设。这要求形成全社会协同的治理体制并加强法治保障,使之制度化。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中要求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可见,在我国,社会治理法是一个内容丰富、结构庞大的法律规范体系。
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主要包括:执政党的组织即中央机关和部门、地方党委要制定社会治理的方针、政策或进行宏观政治决策,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提出现阶段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治理任务、目标和战略,并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教育等方式,动员、组织、带领人民群众共同奋斗,完成党提出的各项社会治理任务。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政府权力的来源、行使及对其监督均应纳入法治轨道,其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16)参见江必新:《法治社会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54页。1.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环节,包括增强法治观念和自觉遵法守法两个方面。